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与我校相关的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部分培训项目
一是在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中新增引航员培训项目;二是在海船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项目中新增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三是在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中新增对应类型培训,保障此类船舶航行和操作安全。
(二)优化许可管理内容
一是考虑到《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规定了具体许可条件,因此删除了本规章中重复的内容,仅做了衔接性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船员培训许可证》上的记载事项。
(三)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是增加对培训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要求,切实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二是完善模拟器教学要求,按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教员应当具有相应模拟器的实操经验,并经过相应培训,同时因该公约不适用于内河,因此分别对内河和海船船员培训做了完善要求;三是新增培训质量公示制度,建立船员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学员考试及格率。
(四)明确航运公司船员培养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航运公司对船员培养的主体责任,此次规章修订明确要求航运公司建立船员培训制度,并全面加强船员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培训;同时,细化实化了开展船上培训的要求,通过进一步明确船上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义务,以保证船上培训落在实处,以切实提高船员的实操能力和综合素质。
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规则见链接。
https://www.msa.gov.cn/page/article.do?type=hsfg&articleId=750624778560491297C2EE78D16D0D6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海船员 2019【308】号
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即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规生效后,旧办法《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同时废止。
新版管理办法对培训合格证签发与再有效方面的修订内容:
(一)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在失效1年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1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其再有效后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通过知识更新培训考核之日起算。
(二)办理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5)、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011)、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T12)再有效的条件为:
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新版管理办法详见链接。
[质量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