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0]282号),此文件经学校识别已纳入《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中。现通过网络的形式,向各受控部门进行集中宣贯,望认真学习并参考使用。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20规则”第五条适任证书“适用的限制”栏应明确持证人所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
(一)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为客船、滚装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二)限制适用的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三)限制适用的特殊设备操作为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除持有有效的相应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外,适任证书上还需要相应取消不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限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以及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所有船员,其适任证书不载明相应的特殊类型船舶适用限制,但应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特殊设备操作限制的,应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内容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四条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客船或滚装客船任职限制的,应持有相应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在客船上任职的海船船员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者无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和直接负责货物装卸和系固、关闭船体开口及在滚装处所负责旅客上下船的船员,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持有不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取消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限制,应根据“20规则”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相应的见习;在滚装客船上完成见习的可以同时申请取消客船适任限制。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还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292号)、《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8〕529号)同时废止。
公告全文链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www.msa.gov.cn/page/article.do?articleId=73CCD675-ACE3-47C0-808E-F0E029AEAD37
质量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