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量宣贯
  • 日期 : 2019-09-16    

    2019830日,中国海事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对2012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规则将于2019101日正式实施。我校将在相关主管部门培训后,依据文件精神,对我校现有体系文件进行修订。

    国家文件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制定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更多考虑了该规则对于船员培训管理的要求。

    2.明确了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是审核机构,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时,由中国海事局指定审核机构。

    3.对质量目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由之前的“具有可测性”提升到“对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要进行监测”。

    4.对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一是要求有明确规定;二是要求采取措施保证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其充分理解;三是明确指明沟通分内部和外部沟通,弥补之前对外部沟通重视不足的问题;四是对沟通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对沟通主体和对象,沟通内容、时机和途径等做了明确要求。

    5.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对培训机构中体系受控人员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培训发证管理人员;二是将“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归并为“教学管理人员”;三是突出了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性。

    6.对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的部分职责权限进行了调整。例如:“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的职责由管理者代表调整给最高管理者。

    7.对要素“教学和培训计划”进行了大的修订:一是将要素名称修改为“培训课程和实施计划”;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突出了对培训课程的编制、评审(论证)、审批、发布和修改等要求;三是强调了培训课程和计划不得低于培训大纲等要求;四是突出培训课程和计划需考虑模拟器训练的要求。

    8.对招生与学员管理的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充分考虑到社会船员岗前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将“学籍管理”的描述修改为“学员名册和培训完成情况报备”;二是增加了对学员考勤、培训证明的控制要求;三是突出招生质量要求,在之前招生规模的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招生质量的要求;四是对学员参加培训需满足规定要求的方面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等要求。

    9.要素“教学和训练的实施”中增加了“保证教学和训练按照经过确认的船员培训课程实施”的要求。

    10.修改要素“纠正和预防措施”部分内容:一是将要素名修改为“纠正措施和质量风险管理”,突出质量风险管理思维;二是将之前的预防措施部分的描述修改为“对影响船员培训质量的潜在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和应对等过程进行控制”。

    11.在文件控制中,增加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收集的明确要求。

    12.在内部审核的要求中,增加了内部审核需“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全部受控部门”的描述,强调了内部审核的全面性要求。

    13.对管理评审的具体实施、评审结果及评审目的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增加了相应的描述内容。

    14.删除了“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在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束后3个月内,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报审核机构”的描述。

    15.明确了过渡规定:规则实施前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在2020101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完成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修改并有效运行。规则实施后,在2020101日前,审核机构对培训机构实施中间审核或者换证审核,可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开展,但须在审核完成后的一年内对该培训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开展跟踪审核。

     

    [文/段霏]